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

我為什麼要忍受這樣的剝削

去應徵那天,老闆說底薪加獎金加餐費加全勤共22k,月休四天。
我沒想太多,傻傻的同意了。
上了兩天班,同事說,第一個月,未滿三十天,是沒有假可以休的,只能請假。啊咧如果不請假,我不就要連續上班25天,太不人道了吧!
同事又說假日要提早一小時上班,不算加班。這已經嚴重違反勞基法了吧?
然後下班時又有主管拿了一份切結書,要我簽好,明天交給她。
回家一看,儍眼,這根本就是賣身契了嘛!
上面說工作未滿六個月,要扣制服錢500元,這個勉強可以接受,但是另外又說要離職,要提早三十天告知,不然要“自願”“捐出”三分之一的薪水,這是哪一國的自願?
想了一整夜,最後決定不願忍受這種剝削,我就不相信,沒有別的工作可以作,天無絕人之路,再找就是了。於是上班第三天,我又失業了。
唉!中年失業,可悲可嘆哪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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